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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租金和押金需要纳入监管?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4日

  答: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对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分别实施托管、监管措施。

  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单次收取租金金额超过三个月租金的,全部租金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存入市资金中心监管账户。租金进入监管账户后,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付给企业。

  企业收取的押金,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存入押金托管专用账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经租赁双方确认后退还承租人。按照本市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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