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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于20124月至20127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开展整治活动,有效遏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各级工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整治以下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有效的备案证明正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及相应佣金标准、本机构投诉电话、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的;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或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

(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的;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租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存量房交易资金账户管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的;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的;

(十九)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二十一)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二十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重要事项的;

(二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二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居间、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二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

(二十八)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三、整治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4月上旬)。

各区县工商分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宣传、动员和部署工作。

要对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并建立相关台帐,准确掌握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4月中旬-20126月底)。

工商部门要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组织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自查,要求机构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在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工商部门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整合执法力量,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制,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机构进行重点调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工商部门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均有处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一罚的原则予以处罚。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7月)。

各区县工商分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开展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做法、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联合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同时,要收集和整理一批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发布,提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社会效果。

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研究制定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辖区经纪人行政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要把专项整治活动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要充分行使行政指导职能,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预防和减少经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从业标准;积极探索建立行业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降低行业信用风险;认真开展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要限制其续期注册或注销其注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区县工商分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包括检查企业户数,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突出案例等)报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处室;201275日前,将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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