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村镇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京建发 〔2013〕 132 号
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编办:
为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与服务,构建市、区、乡、村四级村镇工程建设管理与服务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等规定,遵循“体制机制共进、监督服务并举”的方针,制定本意见。
一、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村镇工程建设指导和技术服务职责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法【2009】2号),市农委负责研究拟定本市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修订本市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协调、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负责本市新农村建设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和市属工作部门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情况。
市农委村镇建设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新农村建设考核评估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修订村镇建设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农村环境、能源建设,协调、推进村镇建设和小城镇试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规范本市村镇工程建设。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与村镇建设处负责工程建设地方(含村镇)标准的编制及企业工程技术标准的备案;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指导新型抗震节能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和既有农宅抗震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建筑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具体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调研和推动,负责市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任务的抽查,抗震节能农宅信息化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区县主管部门应明确村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
(一)区县新农办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试点工作;负责对全区探索和实施新农村、新民居建设工程试点及其环境治理等综合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具体职责包括:负责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会同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村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需要,明确村镇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备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镇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指导、村镇工程巡查、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要密切配合,努力做好村镇工程建设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村镇工程建设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大对农民自建住宅管理与服务指导工作力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加大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力度。具体职责包括: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建设的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进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具体承担村镇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加大村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
四、村委会应建立农宅建设协管员制度,提高农村建房管理能力
村委会应建立农宅建设协管员制度,为农民科学建房做好服务。力争使农宅建设协管员成为农宅建设的信息员、质量安全指导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宣传推广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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