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叫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答: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 2 年/1 年及以上,指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 24 个月/12 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不能断月。
一是个人所得税具体认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按月认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缴税额不能为空或为零,缴纳日期以入库时间为准。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按季度认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缴税额不能为空或为零,缴纳日期以入库时间为准。
二是社会保险具体认定。以北京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依据,提出申请当月须为正常参保状态。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补缴社保不予认可。因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单位为个人完成补缴不超过 3 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会视为正常缴纳。因工作调动造成个人社保补缴的,单位为职员完成补缴,且不超过 3 个月的,视为正常缴纳。社保补缴累计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是考虑到部分非京籍居民家庭由于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造成社保、个税断缴,2024 年 3 月 26 日起,引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作为认定依据,社保、个税、公积金三类记录可互为补充,合并满足缴纳月份(不能断月)即视为连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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