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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城六区重大项目办(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规划分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社会办,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朝阳、海淀、丰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石景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房屋产权单位和业主有序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590号),本着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原则,制定《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稳步推进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北京市2016年既有多层住宅
   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内,选取未列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未设电梯的城镇4层以上住宅楼房作为增设电梯试点工程。原则上每区选取一栋199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住宅楼房,且总数不超过4个单元门。

二、资金来源

既有多层住宅楼房增设电梯试点所需资金以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鼓励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

企业及与财政无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市财政按照加装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的40%,且最高不超过24万元/台予以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既有多层住宅楼房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牵头,市重大项目办、市规划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社会办配合。城六区政府应当明确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简化相关报审流程。

(三)试点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组织在区社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试点项目居民协调工作,动员鼓励居民按物权法要求,通过深入协商,就投资、管理和平衡业主利益,特别是受影响较大业主的利益等问题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有序开展增设电梯的工作。

四、实施流程

(一)实施主体

增设电梯工作应当明确实施主体,负责增设电梯的项目报建、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实施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主持下,委托房屋管理单位、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工程设计单位。

(二)报建资料

1.增设电梯应征得所在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并应当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

2.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的要求;

3.增设电梯购置及安装费用筹集方案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

4.增设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5.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确认

实施主体持报建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增设电梯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的确定由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在本区申请项目中选取,并邀请关注此项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选取过程。必要时可采用抽签方式。

确定的试点项目,由区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管理部门出具2016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

(四)建设流程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参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政策,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增设电梯部分不计入楼房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不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1.实施主体持2016年电梯增设试点项目确认书到市规划委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2.简化招投标手续。达到本市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3.不办理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区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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