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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京建发〔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和《关于推出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3号)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和监管房地产估价行业,本市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三级(暂定)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出资比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变更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遗失补证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破损换证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注销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第一批、第二批)

  三、办理流程

  试行告知承诺办理的备案业务实行全程网办,多个事项可一并申请和办理。

  (一)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内容》(附件1),即:备案事项名称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办理依据;准予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规范要求;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等。

  (二)申请。申请机构须在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平台(一级机构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二级及以下机构在北京市房地产估价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管理平台)填报备案事项所需的登记信息,通过管理平台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级机构)和其它法定的申请材料。

  (三)承诺。申请机构须承诺以下事项:已知晓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经满足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作承诺是申请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已经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

  (四)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收到告知承诺办理申请后,应即时核查申请机构在管理平台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办理条件的,即时做出备案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发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在作出备案决定1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申请机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或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备案决定部门直接邮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邮寄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事后核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发放《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申请机构的承诺等,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二)强化监督执法。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要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备案的机构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对象,进行动态监管,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强化信用管理。如发现申请机构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等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决定部门要将申请机构和具体责任人的不实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告知内容.docx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承诺书.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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