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反馈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
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市住建委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9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删除“【法定代表人】括号”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将“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编号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在“第四条签约酬金增加税金”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删除“7.1.5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在“7.6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此内容前增加监理人为主语”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将“8.1.1监理酬金的计价方式中的工程投资额修改为工程概算(估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将“8.2支付中的支付申请书修改为支付报审表”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将“8.2.5结算中的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修改为发包人收到申请后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酬金”的建议,予以采纳。 关于将“发包人、监理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内容调整至签字盖章页”的建议,不予采纳。 关于将“2.2.1.1的具体监理内容以附件形式明确”的建议,不予采纳。 关于将“第四条签约酬金的单位元改为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以元为单位,与工程建设其他合同表述一致。 关于在“第五条期限中增加监理人进场时间并明确监理服务起始时间”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删除“7.2.2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产生争议,一方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的建议,不予采纳。 关于在“7.6文件资料中增加向发包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具体名称列表要求”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在“10.1.1中增加提出及确认变更的时限约定”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删除“11.2.1发包人发出通知中的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此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约定,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关于“细化第十三条保密条款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细化第十四条著作权条款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增加发包人权利及监理人权利相关条款”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第十八条补充条款中自行补充约定。 关于在“附件二:监理与相关服务报价清单提供具体报价清单格式,明确监理人员的合同单价、合同利润率等信息”的建议,不予采纳。如需要,合同双方可在附件二中自行补充约定。 另有9条反馈信息不涉及具体条款修改。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