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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为推进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其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8月6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传真:59958525邮箱地址:sjwfwaqsbc@yahoo.cn

  附件:



                                           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面积部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负担,并按属地区县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增加面积的费用单价,按照增加面积改造方式工程造价与不增加面积改造方式工程造价之差,除以增加的使用面积计算。

  三、各区县根据本地区改造工程费用单价计算结果,结合实际,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本区县增加面积的收费标准。

  四、增加面积的收费方式,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原则上在整治项目竣工决算前进行费用收取。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五、采用增层、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其增加面积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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