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范围是什么?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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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15】4号):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包括: 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外墙保温材料。配电设备一般包括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变压器、高压开关柜等。防火消防设备一般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等。暖通及空调设备一般包括泵、空气压缩机、制冷设备(空调)等。建筑陶瓷一般包括瓷质砖、卫生洁具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重要设备、材料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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