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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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
单位名称:北京爱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顺彪 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2号院2号楼3层301-27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DRPTQ4U 因你单位北京爱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2号院2号楼3层301-27,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同时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你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1028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2026年1月13日和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我委租赁处移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查处通知单》([2025]第06号)及相关证据资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供北京中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相关信息的复函》,编号为1341918347925的EMS邮件轨迹截图及EMS邮件回执单,北京爱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案信息复核情况截图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71200B04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8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14室 联系电话:010-55598661 邮政编码:101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