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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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 单位名称:北京爱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顺彪 单位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2号院2号楼3层301-27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7DRPTQ4U 因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同时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你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10280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截至2025年12月19日满三十日视为送达。2026年1月13日和2026年1月23日,本机关分别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你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1200B040的规定,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编号为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8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14室 联系电话:010-55598661 邮政编码:101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