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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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70号
单位名称:北京中亿家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威威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2号楼3层2单元308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BQG2N341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5月9日与承租人王XX就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XX小区XX号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截至上述合同签订之日,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本机关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10178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截至2025年10月26日满三十日视为送达。2025年11月5日和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分别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上述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复核记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送达公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截图、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71200B040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单位处8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联系本机关,领取《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7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处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9号院3号楼3103房间 联系电话:010-55597450 邮政编码:101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