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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在哪办理?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即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发〔2019〕305号)第一条规定,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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