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5日 |
——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的部分文字作如下修改: 一、将草案三审稿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修改为“……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 二、将草案三审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中的“物业纠纷”修改为“物业管理纠纷”。(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三、将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的“派员列席会议”修改为“派代表列席会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工作建议,包括:条例通过后市政府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宣传引导,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与街道办事处条例、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统筹实施,打好基层治理组合拳,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对此,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