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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服务未停费用照付-------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8日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30日,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现甲公司起诉业主赵某,主张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赵某辩称,物业合同已于2020年底到期,双方没有再行续约,甲公司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义务。

  裁判结果:法院裁判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业主大会未聘请新的物业公司,甲公司也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作为业主,实际接受了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在物业服务人起诉追索物业费时,业主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等理由抗辩。但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仍应当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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