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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屋管理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规范房改房售房备案、房改房权属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房改房售房备案、房改房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市建委、市房改办制定了《房改房售房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改房售房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二ΟΟ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一、单位按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成本价出售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含合居房)以及单位调整住房提交材料

  售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对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批复(原件);

  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由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的《具结保证书》;

  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它可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按市场价售房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出售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须提供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拆迁许可证或公告);

  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

  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购房人户口簿;

  上述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资建房(包括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提交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的请示;

  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市房改办、中直房改办、国管局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房屋所有权证;

  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款、所购房屋房号等);

  集资建房款存储证明。

  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一、公有住房买卖(房改房)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售房单位证明材料: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批准成立文件(其他组织);

  售房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批量房屋登记的,委托书中应列明委托范围包括售房明细表中全部房屋)、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队(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区县房改办的备案证明,包括主管部门的房改批复、售房明细表或者备案的购房人名单(均为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售房款封存证明及产权来源具结(均为原件)。

  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提交售房单位出具的所有单位、购房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

  (二)购房人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居民身份证;

  购房合同;房改调房的提交原售房单位和原购房人签订的回购(调房)协议、原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单位和现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

  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原件二份;可不交,房屋所有权证不附图、表)。

  (三)其他事项:

  单位批量申请登记的,售房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单独建立总档案,每个购房人登记需要售房单位的证明材料可核验总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购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建立分档案,档案中可不包括单位的证明材料。

  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后,复印件不再核验原件。

  二、已购房改房改为商品房

  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应提交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居民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购房契约;

  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土地出让金补交证明。

  三、优惠(标准)价房改房改办成本价

  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居民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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