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保障入场招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告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对其发布的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拟派招标人代表、以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等各环节行为承担首要责任。
(二)具备入场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所需材料
招标人在入场招标时,应当签署《招标人承诺书》,并依法按照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办事指南等要求,如实填报相应材料。
(三)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招标人自收到检查通知或检查整改意见后,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并在整改意见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或依法说明理由;逾期未整改或无合法理由的,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四)违诺失信惩戒
招标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自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信用惩戒。
(五)申诉渠道
招标人对检查结果有疑问的,可在相应检查事项环节中,以附件形式提交相应申诉材料。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