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签订劳务合同后,劳务分包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填报履约信息?
答: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日期在当月25日前的,自合同备案当月起报送。合同备案日期在25日后的,自合同备案下月起报送。
2、在什么样情况下不用再填报履约信息?
答: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
3、如果上月发包单位没有与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结算或支付,是否需要报送履约信息?劳务分包企业应如何填报履约信息?
答:无论上月是否已结算或已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企业都应每月填报履约信息。若上月没有结算或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填报“0”即可。
4、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停工,是否继续报送履约信息?
答:在工程停工的情况下,劳务分包企业应继续每月报送履约信息。
5、报表中显示的“累计已结算金额”或“累计已支付金额”已超过合同价款,是否还需要填报履约信息?
答:需要填报,直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
6、劳务分包企业在填报错误的情况下,如何修改填报数据?
答:劳务分包企业在填报数据时一定要认真核对报送数据。出现误报的情况后,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当月月底前出具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报告”报送至建管中心(联系电话:(010)55598051),说明错报原因及应该报送的真实数据,同时请携带报送数据对应的劳务费结算、支付凭证,由建管中心统一进行修改。过期不再修改。
注意事项:
1、“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所需填报数值的单位应为人民币“元”,而不是“万元”。
2、“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进行的结算与支付,而不是劳务分包企业与班组进行的结算与支付。
3、“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均只需要填报单月(即上月)结算、支付的金额,而不是上月之前累计结算、支付的金额。
4、“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应按照劳务作业发承包双方实际结算、支付金额填报,而不是以劳务作业承包方已完工作量、开具发票金额或其它为依据进行填报。
5、“上月已结算合同价款金额”与“上月已支付合同价款金额”应以每一单合同为准对应进行填报,而不能与其它合同的结算、支付金额混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