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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我市公共建筑的新建与改造(按规定应进行室内温度控制监测和控制改造的)工程,均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设计。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带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置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施工图纸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既有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节能改造的施工单位,要选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采购、使用合格的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设施,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建筑能耗的管理,加强对室内温度的监测和工作人员的节能培训,实现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要根据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和其它建筑能耗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控制及其它建筑能耗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建筑节能专项工作的考核体系。在每年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运行期间,由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的控制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检查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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