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6〕37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6〕37号)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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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外资准入和管理工作,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京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有关的工作。 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可在本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可在本市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5〕207号)等文件规定继续有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