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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施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施工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3日
        日前,建设部有关司局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从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意见》指出,建设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指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天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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