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8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查看更多>>>

  • 【本市首次高规格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推进大会,蔡奇发出全市总动员:齐心协力抓好这两个“关键小事”!】

      4月24日上午,本市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推进大会。市委书记蔡奇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两个条例为契机,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抓好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这两个“关键小事”,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营造健康整洁生活环境,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建设和谐宜居的美丽家园。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吉宁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市政协主席吉林出席。               蔡奇回顾了北京市多年来在垃圾分类和物业管理方面所作的积极有益探索,向长...查看更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表决稿)》的说明】

      ——202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三审稿的部分文字作如下修改:   一、将草案三审稿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物业服务人、...查看更多>>>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十五届〕第24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 前期物业   第四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查看更多>>>

典型案例,交流互鉴

  • 【北太平庄街道学院南路32院 多举措探索打造售后公房小区 物业转型新路径】

      一、基本情况   学院南路32号院位于明光桥东南侧,建成于上世纪50至80年代,常住居民1412户,有楼房25栋、散落平房区11处。小区房屋原涉及产权单位10家,其中6家于2019年进行了非经资产移交。一直以来,小区没有统一的物业服务主体,仅由各管理单位提供公共设施维修等基础服务,由街道兜底对公共区域绿化保洁、垃圾分类等工作进行必要支持,且均不向居民收取物业费。小区长期存在基础设施薄弱、物业管理水平低、停车秩序混乱、接诉即办案件量大等诸多问题。   为有效提高老旧小区物业...点击了解详情>>>

  • 【东直门街道春秀路小区 党建引领主动协商自治 推动售后公房小区管理市场化转型】

      一、基本情况   春秀路小区建成于1984年,建筑面积28775平方米,共计402户,人口约996人,原产权单位为北京市百货公司,一直以来,小区没有正式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2017年,春秀路小区作为100个北京市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试点小区之一,整体移交至北京房地集团,由房地集团旗下的首华物业代行产权单位管理职责,同年,该小区被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试点,重点对小区上下水管线、架空线入地、公共楼道、屋面防水进行改造整治。   属地东直门街道和东外大街社区积极履职,利用老旧小区...点击了解详情>>>

  • 【从“政府兜底”到“业主交费” 建新南区等小区主动破解收费难题】

      一、基本情况   建新南区建成于1991年,总占地面积128502平方米,建筑面积127610.3平方米,绿化面积18459.7平方米。小区内共有楼宇49栋,均为多层建筑,居民住宅2385户,地面车位204个。其中建南一社区东至01号楼至甲8号楼外侧围栏,南至建南西侧路08号居民楼外围栏,西至建新幼儿园东侧路,北至17号居民楼外围栏;建南二社区东至幼儿园东侧马路以西(不含马路),南至27号楼南侧围栏,西至43号楼至仁和镇政府北墙,北至43号楼北侧围栏。   建新南区老旧小...点击了解详情>>>

  • 【东湖湾小区以业主需求为导向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基本情况   东湖湾名苑小区(以下简称金湖湾小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经济开发区,地处朝阳区国际人才社区建设的核心地带,东临广顺北大街,南至北小河中心线,西临京承高速,北临利泽西街。小区建成于2007年12月,共有11栋楼,1653套住宅,规划总建筑面积42.95万平方米,常住人口4250余人,自2007年12月入住至今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3.18元/平方米/月。小区2017年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成立业委会,同年业委会解散,2...点击了解详情>>>

  • 【延庆区香水园街道世爵华府小区 业委会发挥实效 实现物业服务市场化】

      一、基本情况   延庆区香水园街道世爵华府小区位于妫水北街2号,小区13栋楼、199户,地上建筑面积2.59万平方米。因前期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长期处于失管状态,导致近年来“12345”热线投诉量居高不下。为彻底解决世爵华府小区的物业管理难题,满足小区居民对和谐宜居生活的向往,香水园街道会同区住建委大力推动小区业委会组建,业委会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全体业主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成功推行了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市场化。   二、主要做法   (一)召开业主大会,认同“质价相符”的市场...点击了解详情>>>

百问百答,有问必答

  • 【什么是业主?】

      解读: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物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什么是业主呢?业主就是通过合法程序购得房屋,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其中,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除了以上比较普遍的情形,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业主认定: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因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都可以认定为业主。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 【物业服务由谁来提供?】

      解读:物业管理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人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根据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这也是我们通俗讲的物业公司;第二种是专业单位,一般指提供保洁、秩序管理等专业管理的单位。如专业的保洁公司、安保公司等。第三种是其他物业管理人,主要是为小区物业服务活动出谋划策,帮助小区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的职业经理人模式。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可以有四种形式。

      《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 【为什么需要物业管理?】

      解读:一个小区是由多个业主组成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除了房屋住宅外,还存在着诸多公共部位,如电梯间、屋顶、设施设备等,这些公共部位的管理,仅凭一个业主的意见是无法实施的,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商议决定。为了确保小区房屋质量的安全,设备设施能按时维修更换,小区环境的舒适宜居,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就是现代社区治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解读:业主在小区中居住,既享受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条例》中明确了业主享有的11项权利,可以概括为物权赋予的相应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公共部位收益权等。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共9项,包括遵守小区的管理约定、执行业主的共同决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自行管理物业;(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