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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9日

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动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将市级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可按照不高于整体预算控制数(不含大额专项资金、专款支出及基金预算)5%的比例安排机动经费,机动经费的具体比例和金额由主管部门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商市财政局确定。
    二、机动经费可设立在主管部门,也可经由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直接设立在基层预算单位。
    三、机动经费用于解决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临时、紧急项目,编制内增加人员的基本支出,以及发放本单位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等。不得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不得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相关事项、购置专用设备、发放劳务费等与机动经费规定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除突发紧急情况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和恢复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小型维修改造项目外,不得自行用于其他办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
    四、机动经费的支付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严格避免以拨代支的现象出现。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使用单位、科目的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机动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国库,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五、各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机动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上一季度未发生经费支出可不备案。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七、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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