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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策解读 倾听企业心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第三十一期 “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2日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建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两区”建设政策的落地实施,更好服务企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常态化的“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

  8月31日下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办了第三十一期“处长政策解读日”活动。此次活动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核心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简要介绍”为主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租赁管理处胡清福副处长重点围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介绍了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解读了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制度。企业代表和各区住建部门共计1000余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此次互动交流。

  会上,胡清福副处长与企业代表进行了线上互动交流,同时针对企业提出的条例相关条款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达到了“宣贯政策、答疑解惑、倾听诉求”的目的和效果。

  以下围绕企业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1.《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除城市公有房屋、公租房的租赁之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都适用本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也适用本条例,但是国家和本市对这些住房的租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新增企业办理备案

  《条例》规定了备案的条件要求。对于各区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企业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3.租赁合同备案

  《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租赁合同备案的要求,鼓励通过网签合同的方式同步完成合同备案。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其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自动提交登记备案。第六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设定了罚则。因此企业在提供服务之前就应当与租赁当事人明确该项要求。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近期已印发从业人员信息卡模板、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

  5.租金押金监管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租金押金监管要求。《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40号)对押金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条例》的要求正在牵头研究起草租金押金监管配套政策,近期将会公开征求意见。

  6.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目前关于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有:《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159号)。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也有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主管业务处室保障房建设管理处。

  7.营业执照增项问题

      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范围、名称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各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名称变更过程中遇到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口径不一致问题,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8.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

  《条例》第六十条对于租金明显上涨或有可能明显上涨时政府干预机制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市场因恶性竞争、哄抬租金等原因导致住房租金异常波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保障住房租金的稳定。对于“明显上涨”的认定,我们将结合国家的要求和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持续倾听企业心声,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贯力度,不断推动条例的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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