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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汇编

信息来源:默认部门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查询中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查询。

2、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旧版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有效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在住建部未正式发文取消前,仍然继续有效。

3、注册地在北京的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等业务,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电子资料后,在受理环节服务窗口只收存《资质申请表》、承诺书,不再收存其他纸质材料。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等原工作流程不变。

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操作指南栏目。

6、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7、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高等级的资质么?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8、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晋升。

9、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10、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11、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12、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2015年11月25日修订)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需上传申请本企业申报上一月份或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一月份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3、 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无法提供房产证,可出具乡(镇)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报部审批的除外)。

14、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

答:不可以。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

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但上级单位划拨的可以认可,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16、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

答:没有。

17、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2015年11月修订)

答:不是。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资质标准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1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

答: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认定,个人经历须从毕业后开始填写至今,个人业绩自行填写。

19、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

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20、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21、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

答:可以。

22、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

答: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技术工人申报。

23、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

答: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

24、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

答:不需要。

25、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

26、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27、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的所有要求?

答:企业名下现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专业、等级满足既有全部资质中,标准设定最低等级要求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28、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29、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0、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但已五证合一或多证合一的地区不需提供社保登记证)。

31、《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

3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

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33、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

答: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职称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和技术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34、 什么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可以认可?所持证书工种名称与资质标准工种名称不完全一致的,可以认可吗?(2015年9月14日更新)

答:以下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均予认可。(1)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见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汇总表)中的颁证机构颁发的技术工人人员证书,且颁证机构名称和所盖印章名称与目录一致的;或对于颁证机构名称有变化,但在其现网站上能查到证书信息的。(2)北京市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北京消防协会颁发的北京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级)技术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3)北京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北京市第四十职业技能鉴定所颁发的通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由外省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在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能查到证书信息的,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的认可文件,并附发证机构书面证明的。(5)由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且在其网站上能查到证书信息的。(6)由华北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培训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和安装电工。(8) 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颁布的技术工人人员颁证机构名录中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其所属企业技术工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能查到证书信息的。

对技术工人工种名称,按技术工人工种名称对照表进行认定。

35、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市政公用工程、园林景观,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风景园林职称如何认可?

答: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市政公用工程可用市政工程认定,园林景观可用园林或景观认定;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风景园林可用园林认定。

36、 原劳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有效期内)是否可以在城六区申请新的资质?

答:原劳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有效期内),在住建部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之前,可以申请新的资质,不受城六区的限制,企业按“新设立流程”提交申请,受理部门按照“增项”的标准进行审核。

37、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特种防雷应为防雷专业职称人员。

38、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可以。在资质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加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劳务企业的章程,且技术工人的社保应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39、总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专业资质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40、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技术工人是否可以由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中的人员进行替代?

答:不可以。

41、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42、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工程或专业承包的综合工程能否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申报业绩须为企业依法单独承揽的本专业工程,申报的总承包工程和综合工程(合同内容涵盖多个专业承包)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交的工程合同内容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将合同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部分用于申请晋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不予认可。

43、以"单项合同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的业绩,是以结算单为考核依据么?

答:不是。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44、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或“近10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或10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45、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46、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答:不予认可。

47、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48、群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体建筑面积”业绩来考核么?

答:不可以。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但基础相连的群体建筑,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49、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2)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有效图纸,且图纸上应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执业印章。

(3)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属于政府、军队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单需经第三方确认。

50、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工程合同中所注明的注册建造师非申报企业的可以认可么?

答:不认可。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51、同一工程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按照“单项合同额”考核时,多个合同的合同额可以累加么?

答:不可以。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52、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5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54、保密工程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么?

答:不可以。

55、按照“层数”指标考核的,设备层可以计算为一层么?

答:不可以。

56、竣工验收证明有什么要求么?

答: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证明需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公章。

57、受理部门何时发《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答: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资质,申报企业工程业绩的,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前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发送《征询工程项目业主意见函》。

58、对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水运、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子与智能化、防水防腐保温、环保等方面资质的,除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业绩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什么内容?

答:证明材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场物资报验材料,施工试验资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等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的工程技术资料。

59、工商营业执照还审查经营范围吗?

答:不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

60、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是否可以认可?

答:可以认可,只要名称或内容包含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的都可以认可。如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可按电气专业职称认可;建筑环境与设备、热能与暖通空调可按暖通专业职称认可;环境保护可按环保专业职称认可;冶金热能动力、冶金设计可按冶金专业职称认可;工业自动化可按自动化专业职称认可。

61、焊接专业职称如何认可?(2015年11月25日修订)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6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哪些?

答:电力工程相关专业的认定:一是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专业类别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含:发电、变电、供用电、电力网、电气、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电力电子、电气设备安装、电气自动化等;二是按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载明本人所学专业分类认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科学与工程、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机与变压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业自动化(电气专业方向)。

63、企业购置的二手设备可以认可么?需要提供什么?

答:认可。需要提供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

64、对于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厂房在外地(京外)可以么?

答:可以。

6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么?

答: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66、《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1人。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30 人”是指这30人应当由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不予认可。

6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应申报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

68、《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理解?

答: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合计不少于30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69、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在哪里体现?

答:实验室负责人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在分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70、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如何理解?

答:《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71、外埠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因工商注册地发生变更的,企业资质如何办理?

答: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资质的企业,及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外埠企业,办理进京备案手续一年以上,在京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前一年的年度市场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备案后在京承担过不少于1项目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建市【2014】79号文件规定,办理资质相关手续。

72、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在这次换证范围内么?

答: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市规发[2015]1172号文)进行换证,一体化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通过换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保持资产和主要人员等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73、现在还可以新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么?

答:不可以新申请。

74、已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应如何办理?

答:2015年7曰31日起,停止受理按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5、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如何监管?

答:一是采用记分制方式对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在企业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处理的同时,按照相应规定对企业或人员进行记分处理,根据与规定的记分限值与累计的记分结果,对企业进行书面警示、限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启动资质核查等处理;二是采用资质核查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经核查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将被撤回。

76、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需要长期满足标准要求?

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7、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8、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79、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80、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81、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82、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二)企业依法终止的;(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83、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4、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85、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6、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87、启动资质核查的条件是什么?

答: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88、 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资质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89、 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可以是事业编制么?

答:不可以(军队单位除外)。

90、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的,原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以认可么?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可以认可。

91、 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么?

答:不可以。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均不予认可。

92、 企业以租赁的厂房申请资质的,租赁期限有要求么?

答:没有,但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日期。

93、 我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2项,我公司可以申报4项么?

答:企业多申报的业绩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要求“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企业申报了4项工程业绩,则只根据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排序审查前2项业绩,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业绩不予考核。

94、 代表工程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么?

答:每项代表工程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进行考核。

95、 我公司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体现,还需要提供图纸么?

答:企业申报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以外的资质的,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根据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或竣工及质量证明材料为准进行考核;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96、 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资质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7、 申报的工程业绩需要提供图纸的,对图纸有哪些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98、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有专业要求么?

答:有。技术工人包括线务员、机务员、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具有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工人。

99、 机电工程专业职称是否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相应资质?

答:可以。机电工程专业职称在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二级资质时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但在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时不可以作为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申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标准中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6类,该资质要求的6个人必须满足标准所列明的这6类专业,机电工程专业未在6类专业中,因此不予认可)。

11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中要求的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其中的机电专业是指什么? 市政工程专业能否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

答:机电专业包括机电工程、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和自动控制。市政工程专业能作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认定,但应满足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人员至少有1人。

100、 原资质管理关系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企业,首次在我市办理业务时还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出具下放函吗? (2015年12月9日更新)

答:对于原资质管理关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企业,由其集团总公司出具层级管理关系和现有资质情况证明,在我委资质系统申请"央企资质管理关系变更"事项,维护资质信息,并到市建委综合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材料,待审核通过后,企业直接到注册地址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办理后续相关业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到市建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审批人员可在资质系统业务监督管理中查看下放至本区县的央企名单,】我委不再开下放函等纸质材料。

101、 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可以在相关的注册网站上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设定最低标准的要求。(4)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5)临时建造师不能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7)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的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102、 光源与照明专业职称如何认可?

答: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工程和光学等专业的均可认可。

103、 企业在申报涉电资质时,是否要求提供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由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答:不要求。

104、企业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执业资格是否有限制?

答:企业申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可以为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也可以为注册建造师,二者均可,但申报技术负责人的专业类别必须严格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相关要求。

105、如何理解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标准?

答:依据《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文件,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企业申报的具备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成功)可以视同作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人员认定,企业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同时接受审核。且不需另外开具聘书或聘用合同。

职业资格专业涵盖范围,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明确的专业职称范围和《百问百答》中“关于标准中所列专业职称为简称的,企业提交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的为全称或细化的,可以认定”为标准进行认定。如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认定具有“结构、给排水、暖通、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中级职称;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对应专业中级职称: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燃气;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对应中级职称专业: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企业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为具备职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可同时补充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所列专业也可以作为拟申报专业。

106、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附件下载:

1、技术工人工种名称对照表825

2、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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