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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下空间整治期间消防安全,规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预防地下空间火灾事故,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北京市《2018年地下空间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坚持地下空间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公安局消防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政府应确保地下空间整治期间,确需继续使用的地下空间自用性宿舍符合本技术措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自用性宿舍的监督指导。

    各区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处置。对符合本技术措施或通过整改达到本技术措施的地下空间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对不能达到本技术措施要求的地下空间要坚决整治,并列入2019-2020年挂账整治任务。请各区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符合技术措施计划暂时用做自用性宿舍的地下空间明细表和计划列入2019-2020年挂账整治地下空间明细表报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的整体要求,为加强地下空间整治期间消防安全,规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预防地下空间火灾事故,降低火灾风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当前地上没有集体宿舍用房保障的情况下,全面清理地下空间住宿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特制定本市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自用性宿舍消防技术措施。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文中“自用性宿舍”是指为本单位或本小区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的值班室或休息室的场所。

    第三条 本措施仅适用于北京市民用建筑地下空间内已存在的暂时无法清理且在整治期间确需设置自用性宿舍的场所。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自用性宿舍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第五条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第六条 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

    第七条 改建用于自用性宿舍的建筑应设置独立使用的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所在防火分区与相邻区域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孔洞。

    第八条 房间、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使用砌块墙,且砌筑至楼板底部并满足相应的耐火极限。

    第九条 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十条 自用性宿舍不应布置在下列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下列场所是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第十一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直通室外;防火分区内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第十二条 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十三条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第十四条 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房间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第十五条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用于疏散的门严禁设置门禁系统。

    第十六条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第十七条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八条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有困难的,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信功能及时反馈至管理人和值班人员。

    第十九条 自用性宿舍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二十条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配置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型干粉灭火器等。

    第二十一条 每间房间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防烟面罩等器材,并应张贴疏散指示图和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二条 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二十三条 应在居住房间及公共部位设置声光报警或应急广播。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自用性宿舍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第二十六条 自用性宿舍建筑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用性宿舍应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 严禁在自用性宿舍建筑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在建筑外独立设置,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自用性宿舍建筑内使用燃气、液化气罐进行明火操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房间内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四条 自用性宿舍应明确专人管理,每日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每2小时进行巡查检查,保障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和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畅通;晚9点至早7点,一律落实专人看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措施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关服务的工勤人员的值班室、休息室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作为“疏解整治促提升”地下空间整治期间过渡性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自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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