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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发〔2017〕43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2018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我委编制的《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历年房屋安全检查、排查和属地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组织落实。对房屋安全检查、排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附件: 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2018年度北京市城镇



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18年度城镇房屋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改善房屋住用条件和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今冬明春组织对本市城镇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两学一做”教育要求,围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关系民生和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落实城镇房屋合理使用,全面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手段、新途径,为首都城市运行安全,为首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组织和宣传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住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和其他管房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城镇私有平房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住建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房屋安全和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房屋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人应积极配合。



  三、时间安排



  2018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定于2017年11月中旬开始。各区住建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进入实施阶段;2018年2月底前完成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上报、木结构抢修加固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8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工作。



四、检查重点



(一)房屋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主要是各类危旧房屋、房屋结构、房屋装修装饰物和房屋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物,以及本年度业主来电来信反映强烈没有解决问题的房屋。



  1.中式木结构房屋的检查重点是:承重构件的节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荷载承重部位;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加强对登记在册的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检查。



  2.楼房的检查重点是: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雨罩的节点;高层玻璃幕墙节点;檐、墙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屋面、板缝、厨厕间及地下室是否渗漏;屋面广告牌及室外空调机安装是否牢固。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增加荷载等问题。



  (二)设备检查项目的重点是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备、避雷设施等。



   1.电梯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房环境、曳引机、限速器、各部位安全开关、各层门、导轨、钢丝绳、电缆、缓冲器等。



  2.高压二次供水(消防)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水泵、消防泵的运行状况、遥测电动机绝缘电阻、校验消防信号、水箱水质、高(低)位水箱防腐层、水位控制阀等。



3.避雷设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避雷针(避雷带)的现状及与屋顶金属物的连接情况、引下线是否有断裂或锈蚀、接地装置附近土壤是否有沉降现象等。



(三)危旧房区域状况及修缮、改造进展情况。重点对旧城内成片严重破损、危险及严重积水房屋掌握基本情况;对棚户区改造计划及进展掌握基本情况;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修缮及改造进度掌握基本情况。



  (四)汛期房屋漏雨、居住小区和平房院落积水及附属建筑也是检查的重点。对老旧平房的屋面、楼房的屋面、外挂板板缝、半地下室防水及房屋建筑周边的排水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对汛期居民多次报修房屋漏雨和院落积水的,应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旧城内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造成的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因其它原因造成的严重积水区域的房屋应掌握基本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解决方案。附属建筑如门楼、院墙和哑巴夹道等也应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检查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1.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情况,编制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方案。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依靠属地政府,总结近几年互相学习、借助大众传媒的经验,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要督促各管房单位组织好查房和抢修队伍建设,组织好对查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区住建委、房管局的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各管房单位要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区住建委、房管局的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和要求,准备好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备足安全检查及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组织好安全检查、抢险抢修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3.以区房屋管理分中心、房管所为单位,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送达到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所有人,明确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配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提高工作质量,做到应查尽查



  1.房屋安全检查率(按建筑面积计算):直管房屋和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设备检查率:直管100%;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



  2.各管房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表和检查基础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员签字。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组织者责任。



  3.做好锁门户、拒查拒修户的动员和解释工作,要建立锁门户、拒查户、拒修户台帐,注明原因,要有签字或通知送达后的手续可查,分清责任,并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填写报表,按时汇总上报。



  1.按照《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http://www.bjjs.gov.cn­→房屋管理→房屋安全与设备)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各项基础表和汇总表。



    各区住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的直管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和市房地集团所管市级公产房屋检查汇总表于2018年2月12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管房单位及市房地集团)的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城镇私有平房的安全检查汇总表由所属区住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18年2月26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市数据汇总工作完成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区住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的数据汇总工作进行评分。



  2.做好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的准备工作。



各区住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做好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危险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整理和汇总工作,为实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各区住建委、房管局将属地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及楼房完损等级评定记录表、平房完损等级评定记录表中的一般破损房、严重破损房和疑似危险房清册于2018年2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认真履行职责,注意查房安全



各管房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房屋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爱护检查房屋的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滑倒、触电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肃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



六、检查验收



  各区住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房单位和查房单位房屋安全检查与完损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督促,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临时建筑和农村房屋等安全检查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10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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