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房屋管理 > 房地产交易管理 > 通知通告 > 政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精神(以下简称建房规〔2021〕3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建房规〔20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北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本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本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三、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考试等事宜另行通知。

  四、建房规〔2021〕3号文件发布后北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建房规〔2021〕3号文件发布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

  五、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承担本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注册及相关工作。建房规〔2021〕3号文件发布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六、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以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系列职称的条件。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01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726

  

  

  

【大 小】 打印】 【关闭